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分类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连云港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9-05 22:06:37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卫健委 阅读次数: 字号:【

连政办发〔2007〕23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连云港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连云港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连云港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江苏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开始,在全市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为做好此项制度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 严格控制。市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国家、省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舆论宣传、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条件公平、政策公开、结果公正。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采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模式,直接发放扶助金,直接到户到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 健全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将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其他优惠奖励政策结合起来, 建立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

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 49 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工作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1.资格确认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的程序是:

(1)本人申请;

(2)村 ( 居 ) 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 ( 镇 )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报省、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2.资格注销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

(四)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有交叉,其交叉对象扶助金不重复享受,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

对独生子女死亡,年满50周岁,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独生子女伤残,年满60周岁(女孩家庭年满50周岁),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007年起,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其日后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从2008年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审核工作同时进行,两个制度的数据分开统计和上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中不再包含“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

三、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县给予补助,其中,对灌云县补助80%,对赣榆县、东海县、灌南县各补助60%,其余由各县财政承担。

对省财政没有专项补助的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开发区,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各补助50%,其余由各区财政承担。

另外,各地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具体金额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资金发放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依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发放。由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按“实名制”要求,办理专用存折,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于每年12月一次性发放。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三)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专账,分别核算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提供扶助对象名单,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四、组织管理、评估与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里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区人口计生和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工作机构,并积极联合公安、民政、残联以及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市人口计生、财政部门每年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并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 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扶助对象的数量变化和专项资金的需求及管理落实情况。

3.落实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宣传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扶助金标准、发放渠道,使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4.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权、资金管理权、资金发放权和社会监督权等“四权分离”及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考核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制度出现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以及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扶助制度实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税费等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 取消代理发放资格,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到实处。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各地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 加强协调联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确保已定制度顺利实施。

( 二 ) 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通过各种宣传形式, 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 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协调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要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制度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 三 ) 积极落实已出台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 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把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等六大计生惠民工程、创建新农村计划生育“五新家庭”、“生育关怀”行动等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 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 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项服务。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在民政、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完善各项工作规范,建立实施制度的经常性工作机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一项需要长期实施的制度,各地必须要把该项制度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进行部署和落实,按照本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 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2007年首次实施此项制度,各县区要在12月30日前完成政策宣传发动、实施方案制定、对象资格确认、配套资金落实、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任务;2008年1月20日前,完成2007年扶助金发放、实施总结上报等工作。以后年份,要结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及时做好目标人群的调查、资格确认、经费预算、资金发放、检查监督等工作,使其规范化、经常化。要加强调查研究 , 及时总结经验, 不断完善各项措施。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每年12月底前要将本年度制度实施情况书面报市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