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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07 21:33:42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卫健委 阅读次数: 字号:【

 关于转发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工作的通知

连卫医政[2015]15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市直各医院、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和省卫计委“关于取消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已经原卫生部及省、市卫计委审核准予开展的二、三类临床医疗技术及《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其医疗机构必须填写《江苏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项目(2015版)〉及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于2015920日前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

    二、对于拟新开展二类临床医疗技术及《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及省卫计委下发的相应医疗技术规范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评估认为符合规范要求的,填写“备案表”及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并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要按照手术分级管理要求对医师进行手术授权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

    四、我委将委托市医院协会制定相关备案制度、公示制度等,并委托市级各专业质控中心或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单位对相关医疗技术进行技术督导。

    五、市及县区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与医院评审、临床重点专科评审等工作相衔接。医疗机构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开展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六、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并督促其及时备案。

    附: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doc

卫计委2015限制使用临床医疗技术.doc

备案表.doc

                                                                               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