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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县级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9 08:32:25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卫健委 阅读次数: 字号:【

关于建设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县级中心的通知


                         连卫监督[2016]11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市疾控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关于建设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市级中心和江苏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的通知》(苏卫食品〔201513号)等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县、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水平,现就建设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县级中心通知如下:

一、建设标准

(一)能履行国家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规定的相应工作职责;

(二)设置含有履行食品安全职能的科室;

(三)食品安全现场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化学污染物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不含放射监测人员),微生物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科室负责人应从事食品及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四)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具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能力(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1);

(五)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六)能够为辖区内哨点医院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七)有县级财政食品安全专项经费,用于食品安全科室建设和风险监测工作。

二、建设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工作实际,成立县级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建设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到人。

(二)完善保障机制。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发改等部门对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的资金支持,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渠道;要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县级中心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抓手,充分发挥机构建设先进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大推进力度。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从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培训,提升实验室监测水平和能力;市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各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工作的技术指导,研究解决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科学有序推进建设工作。

三、考评验收

请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积极组织县(区)疾控中心对照附件3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满足建设标准各项要求并且达90分以上者,可向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县级中心申报表》(详见附件4)。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于95日前将审核结果报我委综合监督处,我委将于9月中旬组织专家进行考评验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县级中心建设情况将纳入年底绩效考核。

联系人:王雯,联系电话:85820691


附件:1. 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县级中心设备配备标准

2. 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县级中心检测能力标准

3.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县级中心验收标准

4.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县级中心申报表

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728


关于建设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县级中心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