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735/2014-00139 | 信息分类: | 卫生、体育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4-07-22 |
文号: | 连卫基妇〔2014〕25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全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关于做好全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市直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为做好我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服务工作,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关于印发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4〕27号)和省卫生厅转发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网络和职责分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艾滋病阳性孕产妇定点接收机构(市第四人民医院)和承担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随访工 | ||
时效: |
关于做好全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做好我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服务工作,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关于印发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4〕27号)和省卫生厅转发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网络和职责分工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艾滋病阳性孕产妇定点接收机构(市第四人民医院)和承担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随访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为我市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服务网络。根据国家规定,我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区域实验室职能由重庆市妇幼保健院承担。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婴儿早期诊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保障相关物资供应和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
(二)区域实验室(重庆市妇幼保健院,下同)。负责婴儿早期诊断检测工作。对收到的标本进行验收、检测、结果反馈、标本留存与信息上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检测结果和疫情信息;妥善保存检测记录和各种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和销毁;做好防护工作,避免医源性感染。
(三)妇幼保健机构。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婴儿早期诊断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信息收集、分析和报送,加强与区域实验室的沟通协作,建立高效的转运和结果反馈机制。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标本验收、信息核对和结果反馈,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婴儿早期诊断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四)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本机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的信息进行收集,采集、制备和转送标本,接收标本检测结果与婴儿随访,按照相关要求上报疫情,将检测结果反馈婴儿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并提供后续服务或转介,接受相关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艾滋病婴儿随访工作原则上由婴儿出生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暂不具备条件的,由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负责随访。
二、服务流程
按照婴儿早期诊断服务及信息收集流程(见附件2)要求,规范开展婴儿早期诊断服务工作。
(一)承担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随访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婴儿出生后 6 周及 3 个月时(若6 周时为阳性,则其后尽早),按照婴儿早期诊断检测标本采集、运输及保存的标准操作程序(见附件3)),采集、制备标本,记录相关信息,填写婴儿早期诊断检测标本送样单(见附件4,以下简称送样单),在1个工作日内将标本和送样单转送至所属辖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到标本后,对标本进行验收、登记,核对、填写送样单中相关信息。若标本合格,妥善保管标本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标本和送样单邮寄或快递给区域实验室, 同时将填写后的送样单电子版分别发送至区域实验室和江苏省妇幼保健院。若标本不合格,应尽快告知标本采集机构,将标本退回,催促标本采集机构重新采集、制备标本并转送。
(三)区域实验室收到标本后,对标本进行验收、登记,填写送样单中相关信息,若标本合格,则在5个工作日内(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完成检测、出具婴儿早期诊断检测结果报告 单(见附件5),将检测结果签字盖章后于当日以传真等形式反馈给送检的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在其后的 2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告单邮寄或快递给送检的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若标本不合格,则尽快告知、退回标本、催促重新采集、制备标本并转送。
(四)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尽快将检测结果反馈给送检的承担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随访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随访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尽快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婴儿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并提供后续服务或转介,同时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报告。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随访工作由妇幼保健机构直接承担的,服务流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并简化。
三、保障措施
(一)督导评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婴儿早期诊断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与评估,将相关指标纳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体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婴儿早期诊断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和质量控制,规范相关操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日常自查制度,并接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指导。
(二)人员能力建设。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负责婴儿早期诊断服务工作的人员及其职责要求,加强对承担婴儿早期诊断服务工作相关人员的服务流程和工作要求的培训。
(三)信息管理。建立婴儿早期诊断检测工作信息收集、上报机制,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上报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信息上报流程(见附件 2)及时填写、定期上报婴儿早期诊断检测工作信息。
(四)经费和物资管理。严格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要求,加强婴儿早期诊断服务工作经费和物资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资金预算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不得用于与本工作无关的其它支出。严格物资出入库登记、接收和发放登记,规范信息报送。
以上通知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