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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11-18 06:31:34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卫健委 阅读次数: 字号:【

连卫基层〔2016〕13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4〕18号)、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连卫基层〔2015〕3号)精神,现就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作为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承接主体为各级各类具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纳入承接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网络不健全或服务功能不完善的地区,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可纳入承接主体。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授权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买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面向居民个体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如老年人、儿童及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预防接种等,优先纳入购买内容。自2016年起,各县区逐步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项目服务纳入购买内容;到2020年,力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所有项目服务均纳入购买内容。对于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部纳入购买内容。

三、购买价格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测算,确定每一类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和每个服务项目单位成本价格。各地可参照《连云港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参考》(另行制定下发),建立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测算指标体系,结合地方实际和重点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项目单位成本价格,并按照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细化分摊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项目单位成本价格,为科学、合理实施绩效考核、购买服务核拨经费奠定基础。

四、购买方式

(一)明确购买内容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国家和省发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结合市级项目工作目标要求和各县区实际情况确定纳入购买内容的服务项目,并细化为具体工作数量、质量指标,按照确定的购买价格核算购买经费,做好资金预算。

(二)确定承接主体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现状,按照自愿申请和行政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对于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地区及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法承接的服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县级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三)签订购买合同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确定的购买对象签订购买合同,明确购买内容及数量、质量、完成时限要求、经费补助标准、支付方式,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经县级授权委托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与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购买合同。

(四)执行购买合同

购买合同签订后即可执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预拨一定比例购买经费。县级要参照《连云港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制定购买服务的绩效考核方案,加强日常督导,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完成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算购买经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的管理,严格准入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做好项目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价格;开展购买服务宣传培训督导,指导相关机构承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工作进展监测和信息统计分析,实时掌握购买服务落实情况;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实施规范的绩效考核。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二)落实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县级应当统筹各级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在当年6月30日前将不低于50%的补助资金预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次年3月31日前根据考核情况将结算资金全部拨付服务提供机构。农村地区应将40%左右的项目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将相应比例的经费用于购买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补助经费,经考核拨付至服务提供机构后,可由其统筹使用、自主支配。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55号),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规范服务行为。加强服务行为和资金使用监管,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一经查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取消服务资格,扣减补助资金。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