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2015年度企业职工退休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工作全面展开。我市自2008年起,实施对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标准为2400元。根据(连政发〔2008〕55号)文件精神,一次性奖励金由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的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市政府《实施意见》出台前已依法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政府财政承担,兼并、转让、改制企业在实施兼并、转让、改制前(含当年)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政府财政承担;兼并、转让、改制后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同时,根据连政办发〔2011〕142号, 市级财政还负担退休前已与原市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为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并保持连续性,2015年10月,我市启动2015年度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工作。其中,对符合市财政发放对象,通过社区或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登记、市级有关单位集中审核以及信息比对,共确认当年发放对象2429人,发放金额580余万元。目前正通过市社保机构养老金发放平台发放到符合条件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终止账户人员由市卫计委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