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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735/2021-00162 信息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卫健委 发文日期: 2021-05-17
文号: 连卫医政〔2021〕12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2021—2023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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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2021—2023年)》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卫健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5-17 16:40:50

各县区卫健委、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连云港市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7日

连云港市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2021—2023年)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精神,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高质量发展主题,深入推进健康连云港建设,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通过科学规划血液透析中心的数量、规模、布局,调整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安全、有效、方便、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驱动。以肾病患者健康需求为导向,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和疾病谱变化、城镇化建设等情况,合理制定血液透析中心发展规划,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医疗服务的需求。

(二)坚持公平可及。统筹城乡区域,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医疗服务供给差别,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及时、方便、快捷的高水平、高质量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服务供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三)坚持有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同时强化政府监管,整合存量、优化增量,结合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血液透析中心设置数量、规模,强化质量建设,实现适度平衡、循序渐进、充分发展。

三、规划布局

(一)现状

2020年底,全市常驻人口约450万,目前全市17所医疗机构内设有血液透析室,共有各类血液透析设备558台。其中,市区(不含赣榆区)有5所市级医疗机构内设有血液透析室,共有各类血液透析设备212台;赣榆区有4所医疗机构内设有血液透析室,共有各类血液透析设备123台;东海县有2所医疗机构内设有血液透析室,共有各类血液透析设备64台;灌云县有3所医疗机构内设有血液透析室,共有各类血液透析设备69台;灌南县有3所医疗机构内设有血液透析室,共有各类血液透析设备90台。

(二)设置要求

设置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原则上按每10-15万常住人口规划设置1所(含现有医疗机构内设血液透析室),根据常住人口数量、终末期肾病发病人数,结合现有医疗机构内血液透析资源及服务半径、服务能力及潜力,规划区域内血液透析设备的需求量。

1.新增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应为社会资本办医预留足够空间。鼓励血液透析中心向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血液透析中心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2.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加强信息化建设,整合区域内现有医疗资源,独立设置的血液透析中心要不断提升技术能力与应急处理能力,应当至少与一家具有血液透析急、慢性并发症诊治能力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3. 在设置独立血液透析中心时,应考虑在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域规划设置,实现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每个独立设置血液透析机构至少配备15台血液透析机,单体规模不超过50台为宜。

(三)布局安排

1.连云港市市区(不含赣榆区)常住人口114万(截止2020年底,下同),根据各区人口及现有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在海州区可设置独立血液透析中心2所。

2.赣榆区常住人口96万,根据赣榆区目前现有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可设置独立血液透析中心1所;

3.东海县常住人口97万,根据东海县目前现有的设置安排,可设置独立血液透析中心2所;

4.灌云县常住人口80万,根据灌云县目前现有的设置安排,可设置独立血液透析中心1所;

5.灌南县常住人口63万,根据灌南县目前现有的设置安排,可设置独立血液透析中心1所;

6.按照常驻人口每年增长2%计算,到2023年,我市常驻人口预计增加30万人左右,因此预留3所独立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结合当地人口数量、发病率等因素综合调配。

四、规划管理和保障

(一)严格规划管理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以本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现有血液透析医疗资源布局,实行宏观调控,统一规划,强调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实施中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市卫健委。现有医疗机构内设血液透析中心(室)未经市卫健委批准不得擅自增加血液透析设备、床位,避免无序竞争。

(二)规范申报流程

设置申请方向市卫健委政务服务窗口递交设置申请、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等申报材料。市卫生健康委受理材料后,及时向设置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委行政服务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血液透析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办理执业登记。

(三)加强机构监管

坚持依法办医,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将血液透析中心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认真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血液透析中心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安全专项督导检查力度,督促严格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降低医院感染风险。

本规划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