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
首页 公共卫生
索引号: 14252735/2020-00085 信息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卫健委 发文日期: 2020-04-22
文号: 其他〔连卫医政〕27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版)》的通知
内容概览:
时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卫健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4-22 15:27:25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委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我市医师的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连云港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2日


连云港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202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完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医师考核中的作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并在本市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等的行为。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登记、谁注册、谁记分”的原则,开展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第五条分值标准:对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采用记分的方式予以记录,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4分、3分、2分、1分等6种。

第六条本办法实行累计记分制,并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累计记分周期为二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相对应。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零,重新开始记分。

第七条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12分者,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医师定期考核按不合格处理,经再次考核不合格的,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纳入卫生健康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管理;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期间取消其处方权,并由定期考核定点机构统一组织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记分达6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先评优活动,医师定期考核以一般程序进行。

第八条不良执业行为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病人问卷调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医院管理专家质量检查和日常巡查抽查、医疗事故鉴定书、医疗损害鉴定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和分析意见、医院专家委员会或医疗安全委员会讨论意见、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认定。未经鉴定的医疗争议事件经医院专家委员会讨论,确定责任等级,比照同等级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对责任人执行记分。

第三章 记分实施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医师执业行为发生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管理,落实依法行医主体责任,发现本机构医师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日常工作中发现非本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构内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由检查部门予以记分并通报登记注册部门。

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医师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该医师。非本地注册的,《通知书》除送达该医师外,同时抄送医师注册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师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同意记分结果。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做出处理。经核查证实对医师的记分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在同一次检查中发现同一医师的多份病历有重复性错误或者多张处方违反同一规定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医师同一不良执业行为涉及两个以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形的,应当按照记分分值高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十三条医师涉嫌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行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移交医学会进行专业认定。医学会作出的专业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处理依据。

第十四条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二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相对应。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分值清零,下一考核周期重新记录。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时间所在的记分周期已期满的,应当将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现记分周期内,并同时注明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时间。

第四章记分运用

第十五条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4分以上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不良执业记分情况通报其执业的医疗机构,由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6分不满8分的,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两周内,应对医师进行约谈,并限制处方权。

(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8分不满10分的,由其主要执业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1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所有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并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三)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0分不满12分的,由其主要执业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2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所有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并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四)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12分者,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医师定期考核按不合格处理,经再次考核不合格的,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纳入卫生健康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管理;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期间取消其处方权,并由定期考核定点机构统一组织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或者只处罚不记分。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等挂钩,对发生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七条对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分及以上,应接受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的医师,因执业地点变更出本市未执行相关处理决定的,待再次变更入本市时应继续执行(在外省市执行完毕者除外)。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创新检查方法,积极实施“双随机”监督检查,将重点监督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落实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职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电子档案,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和医师定期考核系统、诚信系统实现实时对接。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学会、医师协会和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即日起试行。


附件:1.连云港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2020).doc

      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doc